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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老年大学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09  查看人数: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46号),加强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全省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更好地发挥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作用,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经会长会议研究,特制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

1、协会根据工作任务和地域分布的代表性,确定设立了老年教育学术委员会、老年远程教育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高校老年大学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协会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在会员校中由协会会长会议确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由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视情确定。具体委员人选由副主任单位确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批准通过。

2、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为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工作均在协会统一部署下开展。

3、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作用。业务开展交叉等事项,由主任委员协调。

二、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与任务

1、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要点,各专业委员会要提出本年度工作方案,副主任委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主动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安排。

2、加强与本省各地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教育机构及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开展调查研究;要依托各地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教育机构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3、认真完成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事项。

三、各专业委员设置调整时限与协会换届同步

为了保障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各专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因年龄、工作变动等原因,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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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24-01-09 08: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