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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简介
信息来源: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  发布时间:2022-08-01  查看人数:

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是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老年大学(学校)自愿结成的老年教育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于1990年9月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委老干部局。 

协会下设办公室和学术、远程、教学、宣传、高校五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统一协调指导下,联合各市老教委、老年大学(学校)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办公室承担。 

协会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协会纽带作用,为提高和促进全省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老年学员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贡献。 

 

协会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办学能力; 

三、开展创建活动,推动老年大学(学校)规范化建设; 

四、开展老年大学(学校)优秀教学大纲、教材的推荐及编写; 

五、组织老年大学(学校)之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资料交换; 

六、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学术和教学研究; 

七、推动老年远程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 

八、加大老年教育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老年社会文化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九、承担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安排的业务,加强做好与省外老年大学(学校)的业务交流。 

 

 

附:

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章程 

 

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 

0一九年·六月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缩写为: AAU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老年大学(学校)自愿结成的老年教育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落实,团结全省老年大学(学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2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办学能力 

(三)开展创建活动,推动老年大学学校规范化建设 

(四)开展优秀老年大学学校教学大纲、教材的推荐及编写 

(五)组织老年大学(学校)之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资料交换 

(六)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学术和教学研究 

(七)推动老年远程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 

(八)加大老年教育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老年社会文化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九)承担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安排的业务,加强做好与省外老年大学(学校)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办学比较规范,教学设施条件比较健全的县(区)以上级含县区级)、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驻皖单位等所办老年大学老年教育团体被授予省级示范校称号的基层老年学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协会理事推荐;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得到本协会业务指导,获得信息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协会说明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又未申明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召开会员大会前,应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秘书长兼协会办公室主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届满后,按照规定进行换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负责人担任,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市级及大中型企业会员校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县(区)级会员校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它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法定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省委老干部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委老干部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62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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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24-01-09 08:56:13